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长江大道219号。负责人:肖军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其斌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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