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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民族,现住南宫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号圣仑大厦*层西侧。负责人:周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丽,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杨少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川,该公司员工。

张某某与王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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