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忠义
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忠义。
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忠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汉领
书记员:刘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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