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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静,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才,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伟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三十余年的老邻居,双方多年来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共同维护了和谐的邻里关系。虽然张某某在翻盖房屋时,给张某某房屋造成了损害,但张某某积极的为张某某垒了墙山,重新铺设了地板砖,又吊了屋顶,张某某并未提出异议,彰显了张某某的大度与友善。现在张某某的房屋内外出现裂痕,瓦片残缺不齐,虽然并未举证证实系张某某施工造成的,但张某某的打桩、垒墙等施工行为,难免会给张某某房屋造成间断性损害,故张某某也应当敢于担当,继续给张某某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张某某将共用的院墙拆除后,张某某的南厂棚必然会缺少东墙山,但张某某将院墙砖全部给付了张某某,算是对张某某房屋损害的一种补偿,且张某某又用檩条支撑了南厂棚屋顶,张某某并未提出异议,视同张某某认可张某某的补偿行为。张某某与张某某的宅基地登记的东西长均为13.4米,但实际房屋东西长度均大于13.4米,对于多出的部分并未登记,故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予以协调解决。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损失,但即未举证证实损失数额,也不同意评估鉴定损失,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作为张某某的儿子参与了房屋翻盖,但并不是产权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张某某修缮因其施工造成张某某房屋内外裂痕,更换屋顶残损瓦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刘素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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