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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明诉杜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明
张宗兴
杜成
张颖(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明,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宗兴(系张某明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杜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明诉被告杜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明的委托代理人张宗兴和被告杜成的委托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某明及被告杜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7月9日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双方转让矿山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所签订的协议均无异议,原、被告均应共同遵照执行,并应继续履行协议。因此,原告提出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还欠其工资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有新的证据,被告可另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7月9日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7月9日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双方转让矿山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所签订的协议均无异议,原、被告均应共同遵照执行,并应继续履行协议。因此,原告提出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还欠其工资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有新的证据,被告可另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7月9日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青山
审判员:张培德
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杨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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