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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爱民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国华,任公司经理。
被告刘爱民,女,成年,汉族,住海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元。
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红瑞

书记员:李青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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