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杰,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金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迎,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书记员: 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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