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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