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帅,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伊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刘继红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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