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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帅,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伊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刘继红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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