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季威(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
季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某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季威,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某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县东三北街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季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当事人欲先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原告以先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原告以先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审判员:肖有武
审判员:吴金芳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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