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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毛良菊
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吴某
黄某某
黄志敏(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良菊(特别授权),女,生于1970年9月27日,农民,住址同上。
系原告张某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生于1987年1月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9年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27号。
负责人:吴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特别授权),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0.00元,减半收取计3135.00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0.00元,减半收取计3135.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黄崧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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