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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来、李瑞云诉刘某侠、张某某共有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来
张北
李瑞云
宋辉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刘某侠
王丽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委托代理人:张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原告:李瑞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委托代理人:宋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丽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遵化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张某来、李瑞云与被告刘某侠、张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张北、宋辉、马军戍,被告刘某侠(亦系被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张川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在调解协商赔偿损失项目时最本的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机陈晓林赔偿给原、被告双方的赔偿款56.25万元,虽然没有明确各项的具体数额,但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核算出死亡赔偿金41.086万元(20543元/年×20年)、丧葬费1.9771万元(39542元/年÷2)、被告张某某抚养费4.2856万元(12531元/年×3.42年);另外赔偿款56.25万元还应包括被告刘某侠支付抢救费用1.25万元。原告方主张原、被告所得赔偿款56.25万元按减去被告张某某抚养费2.5062万元(12531元/年×2年)和原告方应多得4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各分得二分之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主张司机陈晓林赔偿后打到原告张某来帐户上的9.25万元即为原告方应得的赔偿款,于法无据,且显失公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张川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张川的法定继承人的物质补偿,应由张川的法定继承人所共同分享,分割时可平均分割。张川的丧葬费应列支在办理张川的丧事中。张川的死亡给张川的近亲属的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司机陈晓林赔偿给原、被告双方的赔偿款56.25万元应包括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应由张川的法定继承人所共有,分割时可平均分割;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及司法实践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确定为5万元。原告张某来每月有退休金0.16万余元,原告李瑞云每月有退休金0.15万余元,能够维持正常的消费支出,可以不再考虑原告张某来、李瑞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综上所述,原告方分得张川的死亡赔偿金20.54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合计23.043万元,原告方已得到赔偿款9.25万元应从中扣除,被告方应再给付13.793万元。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来、李瑞云分得的赔偿款23.043万元,扣除已给付9.25万元,实际再给付13.793万元。
驳回原告张某来、李瑞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5550元,由原告张某来负担1280元,由被告刘某侠负担4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张川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在调解协商赔偿损失项目时最本的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机陈晓林赔偿给原、被告双方的赔偿款56.25万元,虽然没有明确各项的具体数额,但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核算出死亡赔偿金41.086万元(20543元/年×20年)、丧葬费1.9771万元(39542元/年÷2)、被告张某某抚养费4.2856万元(12531元/年×3.42年);另外赔偿款56.25万元还应包括被告刘某侠支付抢救费用1.25万元。原告方主张原、被告所得赔偿款56.25万元按减去被告张某某抚养费2.5062万元(12531元/年×2年)和原告方应多得4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各分得二分之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主张司机陈晓林赔偿后打到原告张某来帐户上的9.25万元即为原告方应得的赔偿款,于法无据,且显失公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张川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张川的法定继承人的物质补偿,应由张川的法定继承人所共同分享,分割时可平均分割。张川的丧葬费应列支在办理张川的丧事中。张川的死亡给张川的近亲属的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司机陈晓林赔偿给原、被告双方的赔偿款56.25万元应包括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应由张川的法定继承人所共有,分割时可平均分割;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及司法实践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确定为5万元。原告张某来每月有退休金0.16万余元,原告李瑞云每月有退休金0.15万余元,能够维持正常的消费支出,可以不再考虑原告张某来、李瑞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综上所述,原告方分得张川的死亡赔偿金20.54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合计23.043万元,原告方已得到赔偿款9.25万元应从中扣除,被告方应再给付13.793万元。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来、李瑞云分得的赔偿款23.043万元,扣除已给付9.25万元,实际再给付13.793万元。
驳回原告张某来、李瑞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5550元,由原告张某来负担1280元,由被告刘某侠负担4270元。

审判长:王宝
审判员:梁玉娟
审判员:李立艳

书记员:高韶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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