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某某人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司秦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灵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灵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唐珍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