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X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立即退还原告垫付的投资本金5万元及卓达原承诺的收益32,250.00元,扣除卓达已支付的本金1.50万元,实际退还67,25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占用原告资金两年半所产生的利息,自2016年5月7月转账开始至全部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投资。原告在石家庄卓达房地产公司投资多年,妹妹张五星委托原告在卓达多年投资。由于参与投资者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并要求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所以出于地域的限制,任何人委托原告的投资都是以原告的名义予以办理并由原告负责管理。2013年7月,原告在承德老妈家度暑假将要返校,XXX到原告的住地温家沟老干部楼,说让原告帮她投资卓达公司5万元。被告把钱给原告时,原告说:“我只是帮忙,投资可是你自己的事。”XXX回答说:“是我自己的事,赚了赔了认了!”回到石家庄原告立即予以办理,期限2年半,自2013年7月18日-2016年1月18日,收益为本金的64.50%。其中每半年到期日的7天之内可以办理退出,收益不等。2015年7月XXX的投资己近两年,原告打电话问她两年是否退出投资,两年的收益是49.50%,两年半的收益是64.50%。她说:“后面那么多呢,不着急,就放着吧!”第二、垫付。无界新闻2015年11月5日发表《卓达新材百亿融资术》一文,这是卓达公司第一次也是最早受到的媒体的质疑。卓达事件继续发赌,挤兑风波骤起,卓达停止了退出手续的办理,也自此开始了不能按期兑付的历史。风险不期而遇,原告打电话欲告之XXX,刚说卓达最近不是太好,XXX就非常着急和气愤地说“你不是说卓达挺好的嘛!怎么又不好了!我这钱可不是我的!我哪有钱呀!那是人家老王(二婚姐夫)的钱!你办的这叫啥事呀!要是真出事看咋办!”虽然原告知道她的话没道理,原告也从没受过别人这样的呵斥,但原告善意的认为这是她一时的应激反应。想到她近70岁,工资不太高,卓达投资还没见到收益,还听她说他们二婚生活支出还记账,又说心脏不好,命不好、倒霉等;二婚姐夫近80岁,身体有病,总住院治疗。这一切让原告很焦虑和不安。其实。这时原告家的全部积蓄都押在卓达,妹妹张五星同样押着钱,这些原告都无暇顾及。XXX的话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2016年4月12日,卓达根据事态发展,做出了推迟还款的方案。到期要求退出的投资人,卓达的方案是每半年给本金的10%,一共给4个10%。然后给60%,后面再给收益,承诺48个月还清本利。这就是11116的还款方案,也叫分期退款方案。原告当时想,如果卓达48个月能还清本利的话,就别让XXX承受这个打击了,原告自己承受4年82,250.00元的利息损失算了。如果卓达不能还钱,原告找时机和她见面时再好好说,给她足够的反应和消化时间,她定能通情达理的对待这个事,反正赔赚她都说好是认的。这样,为了不对XXX形成大难临头、祸从天降的突如其来的打击,不对他们二婚夫妻带来突发性矛盾冲突,原告征得爱人王卫(河北师大教授、博导)同意,于2016年5月和7月把原告刚刚积攒的钱按卓达两年半承诺的比例即本金5万元和收益32,250.00元分两次按她的要求垫付转到了她女儿杨晓颂(45岁,在天津安琪私立妇产院工作)建行的账户上。第三、还钱。卓达公司并没有按照这个方案的时间表执行,一次次推迟还款时间。与此同时,原告也想着起码要和XXX把垫付的事说一下,2017年1月原告先和她女儿杨晓颂说“你妈的钱是我自己给她的,她就那点钱一点没挣怕她扛不住”,2017年3月姐夫老王逝世。待XXX处理完老王的后事平静下来以后,原告又和她说这个情况,原告说“你的钱也是我在我最困难的时候连本带利给你凑上的,要不你到现在也拿不上几个钱”,这时卓达事件她早已尽知,原告以为这样说她起码也该有个回言。可她没有一句好话,不给一点反馈。无奈原告又多次委婉地说过这个事,她都不予理睬。原告只好直接说“我自己的包袱也挺大的,我还给你背着包呢。”她不无严肃地说:“你就背着吧,我都花了”,甚至还说:“你没有那么好,人家给你钱了,你又来和我要钱”等等,对原告的人格进行侮辱,这种态度大大出乎了原告的意料。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远在天津的XXX之女杨晓颂不顾她早已知道的垫付的事实,一次次恶语相加。如此这般行径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迄今为止,XXX的这笔投资一共还了三次,每次都是本金的10%,共收到本金1.50万元。这笔钱款在卓达财务原告的账面上有显示。2019年3月29日下午,卓达业务负责人XX先行带人查明原告的账户上有分期退款投资本金13万多,2019年4月11日,原告和他人又一次到卓达财务查看原告的账户具体数额,账户显示原告的分期退款在账总额为137,287.00元。其中含XXX投资本金35,000.00元。当然,卓达还一直在正常运行中,也一再表示要以断臂求生的决心和负责任的态度解决债务问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谁投资谁受益谁担风险,天经地义,不容置疑,以任何理由把风险转嫁于他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善良是做人之本,人性美德,不容践踏。企图利用人的善良谋取他人钱财更是丧尽天良的可耻行径。鉴于上述事实,原告提出如上诉讼请求,相信双桥区人民法院定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衷心期盼淳朴善良、扶贫济困、诚实守信、友好互助的中华传统美德早日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XXX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理由为: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原告和卓达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本案被告与卓达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2、2013年7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借款5万元用于卓达的投资,期限为2年半,收益为本金的64.50%(折合合年利率为25.80%),2016年5月20日原告偿还被告本金5万元,同年7月19日偿还利息32,25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因卓达公司问题不能收回投资款而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被告XXX将5万元交由原告张某某,让其代为投资,双方沟通投资2年半的收益为本金的64.5%。2013年7月18日,原告(乙方)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二、乙方按12,358.00元/平方米付清首期68.77%面积的合作共建款¥450,0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自付清本条约定首期合作共建款之日起壹年后,如乙方选择留房,可按第三条约定补交房款。三、因合作共建房产尚未竣工,在建设期间乙方无法享受房产出租或自住所带来的效益,乙方可选择如下方式处置合作共建关系并享受甲方给予的相应补偿:1、自付清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作共建款之日起满半年后的7日内,如乙方申请退出合作共建,经甲方认可后,本协议书自动解除,甲方以12,666.05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回购,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461,250.00元;2、自付清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作共建款之日起满一年后的7日内,如乙方申请退出合作共建,经甲方认可后,本协议书自动解除,甲方以14,767.81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回购,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537,750.00元;3、自付清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作共建款之日起满两年后的7日内,如乙方申请退出合作共建,经甲方认可后,本协议书自动解除,甲方以18,475.21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回购,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672,750.00元;4、自付清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作共建款之日起满两年半后的7日内,如乙方申请退出合作共建,经甲方认可后,本协议书自动解除,甲方以20,328.91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回购,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740,250.00元。原告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后,在未至两年半的期限时,卓达集团石家庄销售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发布分期退款计划,承诺在48个月内还清本利。分期退款方案发布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5月20日、2016年7月19日将5万元、32,250.00元转账至被告女儿杨晓颂的银行卡内。后卓达集团并未按照发布的承诺按期退款,庭审后,本院了解到卓达集团实际控制人杨卓舒、杨汗青已于2019年5月1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杨卓舒、杨汗青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卓达集团对欲投资的客户要求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现场进行办理。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XXX将5万元款项交由原告张某某投资,二者之间形成委托投资关系。被告称原、被告属于借贷关系,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借据,且利率的约定有零有整,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对被告称二者之间为借贷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正常的委托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但原告张某某在为被告XXX处理委托事务时,是以其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且其自认第三人明确要求投资者必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否则无法进行投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某与卓达集团签订的投资协议只能约束其二者,委托人XXX并不享有受托人张某某对第三人的权利,故该投资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张某某及卓达集团,对投资的后果,应由张某某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姜朋飞
书记员: 唐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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