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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卫兵。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兵与被告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兵撤回对被告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卫兵负担。
审判员 程革江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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