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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兵与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卫兵。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兵与被告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兵撤回对被告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卫兵负担。

审判员  程革江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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