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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严贺芬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负责人唐国利,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贺芬。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国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并应注明被告的全称。本案原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但起诉的被告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并应注明被告的全称。本案原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但起诉的被告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韩国栋

书记员: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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