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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彩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罡,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彩云。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彩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罡,被告刘彩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在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以265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大厂县潮白河工业区潮白孔雀城华园1301-05-0101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共计给付被告购房款2650000元,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到大厂县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房屋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查封,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转帐凭证、发票、完税证明,被告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稿、送达回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房屋虽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彩云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刘彩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连友 审 判 员  范红达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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