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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男,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冀F×××××、冀F9D1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张某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冀F×××××、冀F9D1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期间由阜平县迅达停车场存放,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化明

书记员::董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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