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住徐水县。
被告:勾建停,男,成年,住徐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勾建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史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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