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启明(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崔桂山
闫某某
闫保民
王振芳
崔凤台
王占波
左继栓
崔对来
琚福册
崔书
崔广聚
尹成班
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法定代表人庞大水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启明,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桂山,农民。
被告闫某某,农民。
被告闫保民,农民。
被告王振芳,农民。
被告崔凤台,农民。
被告王占波,农民。
被告左继栓,农民。
被告崔对来,农民。
被告琚福册,农民。
被告崔书
友,农民。
被告崔广聚,农民。
被告尹成班,农民。
被告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法定代表人庞大水,系该砖厂厂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桂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波到庭,被告崔桂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崔桂山等13人合伙承包了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2010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6.5万块砖的砖款和运费共20150元。
被告承诺年前拉砖。
原告有砖厂开具的销售单据为证,单据上盖有砖厂公章,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要求拉砖,被告无正当理由不给供砖,现该砖厂已由他人另行承包,被告已表示不能履行供砖义务。
致使原告的房屋不能及时修建,现原告急需用砖,但现在红砖涨价为每千块36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
起诉,要求判令
被告返还原告砖款及运费20150元,并赔偿原告因砖及运费涨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250元。
被告崔桂山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其他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在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购买红砖6.5万块,并按约定交纳砖款及运费20150元,被告崔桂山至今尚未履行供砖义务,对该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盖有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印章的销售单予以证实。
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崔桂山为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的实际负责人,并提交砖厂转包合同(原件存放于(2013)肃民初字第381号
卷宗中)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崔桂山作为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的实际负责人,至今不履行供砖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崔桂山返还砖款及运费,本院应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被告崔桂山承担因未及时履行供砖义务给原告造成砖价及运费上涨的损失,该损失为325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交付砖款后因被告不能履行相应义务,原告确实受到损失,该损失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公平,自原告起诉之日2011年5月27日起算至还清之日。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桂山返还原告张某某砖款及运费2015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2011年5月27日起算至还清之日)。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清。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崔桂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其他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在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购买红砖6.5万块,并按约定交纳砖款及运费20150元,被告崔桂山至今尚未履行供砖义务,对该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盖有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印章的销售单予以证实。
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崔桂山为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的实际负责人,并提交砖厂转包合同(原件存放于(2013)肃民初字第381号
卷宗中)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崔桂山作为蠡县鲍墟乡东五夫砖厂的实际负责人,至今不履行供砖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崔桂山返还砖款及运费,本院应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被告崔桂山承担因未及时履行供砖义务给原告造成砖价及运费上涨的损失,该损失为325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交付砖款后因被告不能履行相应义务,原告确实受到损失,该损失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公平,自原告起诉之日2011年5月27日起算至还清之日。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桂山返还原告张某某砖款及运费2015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2011年5月27日起算至还清之日)。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清。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崔桂山承担。
审判长:田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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