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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学诉望都县洪某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学
刘铁山(河北纳木火律师事务所)
望都县洪某食品有限公司
刘双龙
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学,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刘铁山,河北纳木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洪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黑堡乡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双龙,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学与被告望都县洪某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张某学与被告望都县洪某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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