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徐胜利、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忠升(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徐胜利
肖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宣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司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王忠升,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宣钢职工医院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胜利、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升、被告徐胜利、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胜利于2014年5月3日通过续签借款合同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到期后,徐胜利未能按约偿还张某某借款,违反了还款义务,张某某要求徐胜利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某与徐胜利口头约定每月按3分计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制,故本院对双方约定超出法律允许的计息范围不予支持,扣除徐胜利已支付张某某的利息14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徐胜利应再支付张某某利息7000元。徐胜利在与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此借款应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虽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徐胜利承担,但此约定仅对其二人有效,不能据此对抗债权人,张某某要求肖某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
二、肖某对徐胜利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徐胜利、肖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不予退还,由徐胜利、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2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胜利于2014年5月3日通过续签借款合同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到期后,徐胜利未能按约偿还张某某借款,违反了还款义务,张某某要求徐胜利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某与徐胜利口头约定每月按3分计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制,故本院对双方约定超出法律允许的计息范围不予支持,扣除徐胜利已支付张某某的利息14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徐胜利应再支付张某某利息7000元。徐胜利在与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此借款应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虽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徐胜利承担,但此约定仅对其二人有效,不能据此对抗债权人,张某某要求肖某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
二、肖某对徐胜利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徐胜利、肖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不予退还,由徐胜利、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2920元。

审判长:赵东明

书记员:任晓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