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反诉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和反诉原告刘某某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和反诉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和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和反诉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和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强
书记员:张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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