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三十九号。法定代表人:辛月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某诉被告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博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博某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260元,减半收取计8130元,由原告张博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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