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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冯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未超出国家有关限制性借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于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因该案聘请律师的花费8000元未超出《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
二、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7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祥 审 判 员  赵宝瑞 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

书记员: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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