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王梦永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