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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孙某、安国民乐物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安国民乐物流中心,住所地安国市保衡大街。
负责人孙某,该物流中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安国民乐物流中心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张计水 审判员  董晓春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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