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安国民乐物流中心,住所地安国市保衡大街。
负责人孙某,该物流中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安国民乐物流中心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张计水 审判员 董晓春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王梦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