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55.5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合计3875.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丹
书记员:王一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