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张月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朱园园(系原告张月储的母亲),住河南省。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箴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邦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委托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
委托代理人陈旭,男。
原告张某连、任某某、张月储与被告伍箴节、上海邦盈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陆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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