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财,男,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叶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4日,汉族,农民,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现住址: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财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波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原告张某财与被告叶某某达成和解,被告叶某某已代为清偿债务。2018年11月22日,原告张某财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张某财负担。
审判员 蔡政
书记员: 代晓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