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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系原告张某某之子。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刘吾起,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被告孙文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被告李德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孙久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李德义、孙久凤的委托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层508-515室。法定代表人:高立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磊,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孙文苹、孙某某、李德义、孙久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全部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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