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芳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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