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丽某,女,1993年11月30出生,汉族,河北省峰峰矿区人,住本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丽某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刘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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