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邵聚将(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聚将,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茹
审判员:高建广
审判员:张文丽
书记员:王永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