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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邵聚将(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聚将,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茹
审判员:高建广
审判员:张文丽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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