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潘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翁某某、潘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上海康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潘引娟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上海康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潘引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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