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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庆丰南大街518号。
负责人:张文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准备庭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韩颖春

书记员:王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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