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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某县张某镇北辰路元都广场C1商业1-102。
法定代表人:杨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树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树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某在二泉井干活后回家路上发生事故与我公司无关,二泉井乡政府建房、改造工程是李军借用(挂靠)我公司的资质承揽的,据了解李军本人又将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了一个王怀的人,被告李某某是受王怀的雇佣而提供临时劳务(王怀在仲裁申请书中也认可这一客观事实,仲裁裁决书也认定了这一事实),受王怀雇佣管理和指挥,与我公司或李军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的员工和李某某本人均不认识,公司没有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发放过工资,双方未建立招工、用工的合意,故我公司和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已经由事故相对方全部赔偿,我公司可以提供相关判决书予以证实。《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是就法律责任承担而非法律关系建立所作的规定,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上述规定的本意并非是要突破民事合同的相对性,而是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的人身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违法发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劳动者予以的一种特殊救济,现张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此规定认定我公司和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望贵院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辩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张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2018)06号裁决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8日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甲方)与李军(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揽张某县二泉井乡政府办公用房及院落改造工程并进行实际施工;二、甲方配合乙方及时和建设方签订有关施工合同;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代表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并自负盈亏;…五、乙方保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省、市行业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全面履行相应《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接受甲方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六、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总造价0.5%的管理费;…”。2017年6月30日甲方张某县二泉井人民政府与乙方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房、改造房屋承揽施工合同,李军以乙方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施工合同中签字。2017年7月1日李军与王怀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工程名称为二泉井乡乡镇房屋修建工程,李军将其以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张某县二泉井人民政府建房、改造房屋工程转包给了王怀。王怀在施工过程中,雇佣李某某从事瓦工劳务。2018年6月15日李某某与张某县二泉井乡人民政府、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经张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张劳人仲案[2018]06号仲裁裁决书,其裁决意见为:李某某与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李某某系受王怀雇佣提供劳务并由王怀为其发放工资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未直接招用李某某,亦没有就提供劳务事宜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且从未为其发放过劳动报酬,故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与义务。不论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李军是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均不能导致其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建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定强

书记员: 田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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