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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蓝某房屋中介部与崔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北县蓝某房屋中介部(原名:张家口市蓝鲸房屋信息咨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花园街兴和佳苑底商。负责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鹏、卢力远,该公司职员。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孙浩翔,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张北县蓝某房屋中介部与崔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北县蓝某房屋中介部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北县蓝某房屋中介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北县蓝某房屋中介部负担。

审判员  孙惠云

书记员:云江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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