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北县星火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志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张雪娇,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忠华,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县星火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北县星火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张北县星火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