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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县张某镇南壕堑村村民委员会诉阎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县张某镇南壕堑村村民委员会
董建魁(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阎某
卢云豹(怀来县新保安法律服务所)
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县张某镇南壕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兰巨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建魁,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
委托代理人卢云豹,怀来县新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阎学风。
委托代理人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县张某镇南壕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阎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某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某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某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少博
审判员:武建君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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