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宏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李某
常某
原告张北县宏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师范路宏怡嘉苑底商5号。
法定代表人武学琴。
委托代理人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县宏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北县宏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北县宏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北县宏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利娟
书记员:赵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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