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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与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二台镇霍玉坊行政村霍玉坊村89号。
法定代表人:霍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军养殖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军养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管理费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4日向军养殖公司成立,给蒙牛乳业(察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收购鲜奶。因为向军养殖公司的相关手续尚在办理中,就借用以前志刚合作社的名义给蒙牛乳业收购鲜奶。被告冯某系志刚合作社的法人,霍向军系志刚合作社的合伙人。向军养殖公司2014年10月、11月的管理费蒙牛乳业打入冯某的账户。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向军养殖公司向蒙牛乳业交售牛奶,蒙牛乳业证明向军养殖公司于2014年10月交23147.20元的牛奶,11月交20108.60元的牛奶。张北县二台镇霍玉房村村民委员会及袁爱兵、李明亮等二十个养殖户亦证明2014年10月、11月的牛奶卖给向军养殖公司,因向军养殖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才成立,向军养殖公司仍以张北县二台镇霍玉房村原有奶站志刚合作社的名义向蒙牛乳业交售牛奶,蒙牛乳业已将两个月的奶款共计43255.80元打入志刚合作社冯某的个人账户。因向军养殖公司与冯某无关,故冯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43255.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元,由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云 鹰 人民陪审员  柳文华 人民陪审员  孙惠宁

书记员:王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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