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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供销社土产日杂公司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供销社土产日杂公司
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北县供销社土产日杂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巍然,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县供销社土产日杂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亚南

书记员:张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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