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栖悦尚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贵州栖悦尚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玲娟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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