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锋、徐延爽,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可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陈某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航,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含、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强
书记员:陈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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