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原告:田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立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郭建方,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7N9J201,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滦河北岸远通矿业大厦十一层。负责人:胡晓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930471204T,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胜利街161号。负责人:张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田某某诉被告郭建方、于某某、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田某某于2017年08月03日以于某某并非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田某某撤回对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 祎
书记员: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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