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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之间拟自行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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