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扬,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潘薇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系邓某某女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某、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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