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宏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董事长。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李建国 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
书记员: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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