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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典贵,男,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罗安辉,男,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首市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先凯,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土方回填工程工资款1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原告应被告方邀约,洽谈其位于本市肖家岭老厂区仓库土方回填工程。双方口头议定土方回填工程工资16万元。2015年12月工程完毕,2016年6月26日被告用其专用完工证为原告出具了完工证明,并注明工资款为16万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资,被告均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期,如此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工资,由于被告的一再失约,使原告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张某即没有提供与被告签订土方回填建设施工合同,也无被告验收、结算的依据,且原告实际施工地点是在位于石首市肖家岭老厂,而本案的被告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是石首市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区,并非原告施工地点,被告也从未授权他人签订土方回填施工的建设施工合同。原告提供的《完工证》上,其项目名称一栏中也明确写明“肖家岭老厂仓库土方回填”。而肖家岭老厂属石首市源瞻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与本案被告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原告所提供的《完工证》上没有被告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仅凭《完工证》函头就认定被告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开具《完工证》的主体,无事实依据。因此,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给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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